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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休閒旅遊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經本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經本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本會名稱為「花蓮縣休閒旅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本會本著誠信、活力、分享之精神,集合各行各業的經營者,藉以共同激發創意、創造商機。並以促進地方休閒旅遊之升級為宗旨。

第 3 條: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4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5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之聯誼與資訊交流。

二、企業經營管理之教育訓練課程安排。。

三、異業結盟之行銷管理。

四、休閒旅遊升級之研究發展。

五、協助政府開發休閒旅遊資源,辦理休閒旅遊活動事項。

六、其他休閒旅遊發展之相關課題。

七、舉辦教育訓練,提升人力素質。 

第 6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7 條:凡贊同上述構想、精神及活動內容之中華民國企業經理人,由本會會員書面推荐經理監事會全體通過並於規定時間內繳清會費後,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 8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9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10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一、不繳會費逾期三個月者。

二、不履行本會之應履行義務者,無故不參加月例會連續三次以上者。

三、破壞本會名譽情節重大者,犯罪經判決確定者。

四、未經本會許可,洩漏本會決議實行之政策或計畫,導致會員利益損失情節重大者。

以上經理、監事會出席者1/2通過撤銷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第  11 條: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12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13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14 條: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15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16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17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19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20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21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22 條: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23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24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 章 會  議 

第  25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26 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27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28 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29 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30 條:本會會費計算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千元。

二、年會費:會員每人每月收新台幣伍佰元,每次總繳壹年之會費。

三、捐款收入。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會費由財務長負責收取。

 本會年度計劃內之活動預算經費由本會經費動支,其他臨時性之費用得經理監事會出席1/2以上同意後動支。

第  31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2 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33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 章 附則 

第  34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5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36 條:本章程經本會94年9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花蓮縣政府94年12月5日府社行字第09401753720號函准予備查。

 

花蓮縣休閒旅遊協會
Hualien County Leisure Traveling  Association
電話:03-8465535
傳真:03-846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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